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2024))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2024))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7-25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7月3日
附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
第一篇 编制说明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据本指南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在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在编制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时要做好与开发利用方案的衔接。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采矿权申请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要强化质量把关,确保方案内容真实、客观、全面、规范。编制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要求。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在“坚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原则”基础上,根据资源赋存、地质背景、生态环境特征等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信息及承诺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信息及承诺书
开发利用方案名称 |
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山名称与采矿许可证或申请登记矿山名称一致) |
|||||
采 矿 权 申 请 人 |
名 称 |
(采矿权申请人名称)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电子邮箱 |
|
|||||
编制 单位(采矿权申请人自行编制可不填) |
名 称 |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电子邮箱 |
|
|||||
开发利用方案 编制情形 |
□采矿权新立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变更开采主矿种 □变更开采方式 |
|||||
勘查/采矿许可证号 |
|
|||||
勘查/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 |
|
|||||
采矿权申请人承诺 |
我单位已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现承诺如下: 1.方案内容真实、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将按照本方案做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等进行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有关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3.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
采矿权申请人(盖章): |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综合信息表
××××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综合信息表 |
||||||||||||||||||||
企业名称 |
(采矿权申请人名称) |
|||||||||||||||||||
矿山名称 |
(与采矿许可证或申请登记矿山名称一致) |
|||||||||||||||||||
方案基本情况 |
开发利用方案名称 |
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
开发利用方案 编制情形 |
□采矿权新立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变更开采主矿种 □变更开采方式 |
|||||||||||||||||||
勘查/采矿 许可证号 |
|
|||||||||||||||||||
勘查/采矿 许可证有效期 |
|
|||||||||||||||||||
矿产资源情况 |
评审备案 资源量(保有) |
(单位: ) |
||||||||||||||||||
勘查程度 |
□详查 □勘探 |
|||||||||||||||||||
估算可采储量 |
(单位: ) |
|||||||||||||||||||
估算设计利用 资源量 |
(单位: ) |
|||||||||||||||||||
开采矿种 |
开采主矿种 |
|
||||||||||||||||||
共生矿种 |
|
|||||||||||||||||||
伴生矿种 |
|
|||||||||||||||||||
建设方案 |
开采方式 |
□露天 □地下 □露天+地下 |
||||||||||||||||||
拟建设生产规模(计量单位/年) |
计量单位/年(实际生产建设规模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确定,计量单位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中规定)。 |
|||||||||||||||||||
估算服务年限(年) |
|
|||||||||||||||||||
拟申请采矿权矿区范围(具体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矿区范围坐标为准)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备注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