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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安委会的职责你搞清楚了吗?
作者:杨洪波律师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0-12-14
前不久,接到一位搞工业气体销售的个体业主的电话,说当地镇政府担心瓶装气体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手段不让他经营,还给我看了责令他暂停经营的“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落款盖的镇安委办的印章显得那么的刺眼。联想到某些地方政府在对外行文中也经常提到要“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监管作用”,感觉这个问题已经非常突出了,于是,决定写篇小文,希望能够纠正这一错误,避免再出现类似的笑话。
中央一级的安委会是根据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设立的,意在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前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都由前安监总局的局长和副局长担任。大概是因为安委办与安监局合署办公的缘故吧,很多人都以为安委会和安监局是一回事,按照这个逻辑,计生委与文化局如果合署办公,计生委就要去管黄色书刊、盗版图书?
2009年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安委会主要职责包括: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等等。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则包括: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等等。
由此可见,安委会属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包括安监(现应急部门)、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在内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而不是代替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但具体监督检查工作还是要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来完成,“组织检查”和“实施检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要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改变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离不开安委会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如果连安委会的职责都搞不清楚,把安委会的人员都当做“马前卒”,地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注定是一团乱麻:斩不断,理还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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