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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作者:安监护法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0-10-10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职责,具体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2.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支持和督促的责任。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安全生产协调工作机制,主要是通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问题,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问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需要由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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