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实务Safe Production Practice

如何看待“检查不到位”之类的犯罪指控?

作者:杨洪波律师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0-12-14

    生产安全事故中,企业老板和安全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常以“监管不到位”或者“检查不到位”做为理由。面对这样的犯罪指控,他们都会感到有苦难言:“不到位”是相对“到位”而言,既然说我们工作“不到位”,想必一定会有工作“到位”的具体标准,那么这个标准又是什么呢?办案人员不说,企业老板和安全员又不敢问,最后,也只能是葫芦僧去断葫芦案。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类似“不到位”这样模棱两可的追责理由,其实说明办案机关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而是在搞“有罪推定”:只要发生了事故,那就是你监管不力、检查不力!

    企业老板和安全员是否真的存在工作上的“不到位”,这需要结合他们履行职责的条件和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一个刚刚来到安全员岗位上的年轻人,与一个已经从业十几年的老安全员相比,履职能力肯定不可同日而语,对他们的要求肯定也是不同的。一个人能力有限,但是他认真努力的工作,结果还是没有发现问题,出了事故,你能说他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吗?

    笼统的说企业老板和安全员工作“不到位”,又拿不出相应证据来,那肯定是有问题的,对此,我们可以反问办案机关:何为到位?何为不到位?到位和不到位的界限又在哪里?你们到底是依法断案、依靠证据断案,还是凭主观推断去断案?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5月,监察部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依法治国改进和规范事故责任表述的意见》,规定的事故责任的正确表述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三定’规定及相关文件等,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失职行为性质,参考借鉴现有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中的规范用语,分类进行责任表述,不再使用‘不到位’、‘不严’、‘不深入’、‘不彻底’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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