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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提法不要再泛滥了!
作者:杨洪波律师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0-10-27
某企业新来的安全员在协助企业老总草拟安全生产责任制时,把老总列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结果搞得老总勃然大怒,还质问安全员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里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决策者——企业的老总,安全员感觉很委屈,他认为就是这条法律确立了老总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第一责任人的地位。
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非是一个法律规范用语,企业老总做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说法是为了强化老板们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实有企业老板不重视安全生产方面的原因,只有调动老板们的积极性,才有利于预防事故发生。这个出发点没有问题,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提法到处泛滥,容易让人认为所有的安全事故老板都有责任,而且是第一位的责任,这显然有悖“罪刑法定”原则。
别人愿意怎么说就怎么说吧,也堵不住他们的嘴,但一个新来的安全员也这么说,而且还要堂而皇之把它写到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也难怪老总要发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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