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实务Safe Production Practice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作者:安监护法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0-10-21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一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者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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